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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城乡低保对象管理

发布时间:2022-12-07 13:14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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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1。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。对城市一类低保对象(包括无劳动能力的“三无”对象、重点优抚对象、重度残疾人员及重病人员的家庭)每年审核一次;二类低保对象(包括50周岁以上、丧失部分劳动能力,就业或重新就业困难人员,子女未成年的单身家庭及子女就读大

1。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。对城市一类低保对象(包括无劳动能力的“三无”对象、重点优抚对象、重度残疾人员及重病人员的家庭)每年审核一次;二类低保对象(包括50周岁以上、丧失部分劳动能力,就业或重新就业困难人员,子女未成年的单身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)及三类低保对象(包括因灾因病等特殊情况临时困难家庭,有就业潜力的人员和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)每半年审核一次。

2.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,季度微调。

3.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机制。将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与促进就业政策等相关制度相衔接,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,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取消低保资格。

4.对粮油、水、电、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(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上升超过3%)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人群,应通过发放临时补贴解决,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,不得据此列为城乡低保对象。